第一条 为加强分公司管理,维护公司形象与品牌,保障公司资质安全,根据总公司股东讨论,结合评估市场及行业发展的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分公司是指由有一定的房地产估价和行业工作经验出资设立,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,取得营业执照,并有一定经济实力、社会关系及固定营业场所。
第三条 分公司应实行自主经营、独立核算、自负盈亏,自我约束、自我发展,坚持独立、客观、公正执业,公平参与市场竞争。合理收费,严控公司报告质量。
第四条 新设分公司除须符合上述规定和要求外,还应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有1名以上符合条件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;
(二)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,并设有技术负责人,技术负责人必须为专职注册估价师;
(三)有固定的经营场所,办公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 ;
(四)有必要的办公用品(电脑等);
第五条 签订分公司承包合同后需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负责人、技术负责人和股东或合伙人的简历;资格证书、身份证复印件
(二)由专职注册估价师递交一份《分公司报告风险控制保证书》
(三)机构与估价师签订的《聘用合同》,及以本机构名义办理的执业房地产估价师的人事代理和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的交费证明材料;
(四)机构内部管理制度(含人事管理制度、执业质量保证制度、财务管理制度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);
(五)办公经营场所证明;
第六条 分公司管理费及风险保证金的收取
(一)县级每年管理费为XX万/年,地级市每年管理费为XX万/年,省级市每年管理费为XX万/年。
(二)县级市、地级市和省级市的风险金均为XX万。
第七条 发现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总公司予以通报,责令改正,并可给予停业整顿:
(一)不按规定向总公司报送应报材料、或报送虚假材料的;
(二)估价师不到位的;
(三)涂改、伪造注册证书,违反规定超范围从业的;
(四)弄虚作假、出具不实评估报告的;
(五)擅自私刻公司公章的;
(六)未及时缴纳管理费的;
(七)低价恶意竞争,破坏公司品牌的;
(八)其他违反法律、法规或行业规范的行为。
上述情形如情节严重的,由总公司撤销该分公司的承包资格,没收风险保证金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,给总公司造成损失者,应向总公司支付违约金XX万元整,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总公司损失的,应补足损失。
第八条 分公司承包期间无重大错误,原则上不解除承包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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